第五百二十九条涉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 ,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、合同履行地、合同签订地、原告住所地、标的物所在地 、侵权行为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外国法院管辖,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 ,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,当事人不得协议选择外国法院管辖,但协议选择仲裁的除外,第五百三十条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,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,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:(一)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,或者提出管辖异议,(二)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协议,(三)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,(四)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、公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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